网站首页 / 保险 / 正文

新股上市交易规则_沪市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时间:2024-02-14 23:21:39 浏览:0次

大家好!我听说很多人对于新股上市交易规则的了解还很有限,这让我决定在今天的分享中向大家展示一些关于新股上市交易规则的核心知识和研究进展,希望能为您带来新的视角。

  1. 新股上市停牌规则
  2. 新股上市规则
  3. 注册制新股前五天交易规则包含什么内行人士是这么说的
  4. 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新股上市停牌规则

新股上市临时停牌规定:沪市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达到规定的限制,停牌30分钟,深市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时,交易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创业板和科创板新股上市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30%,停牌10分钟,复牌后涨跌到60%的,再停10分钟,不过停牌的时间不管多长,都要在14:57复牌。

目前沪市和深市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拓展资料:

一、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佣金(手续费),买进和卖出的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最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没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为:成交金额的0.05%,佣金不足5元按5元收。卖出股票时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以前为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千分之一)。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是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是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是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新股上市规则

我国交易市场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因此不同的交易市场上市规则的不同,体现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以及盘中临时停盘的时间不同。

1.上交所上市首日:

⑴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⑵连续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⑶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2.深交所上市首日:

⑴集合竞价: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120%,但未超过144%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参与连续竞价)

⑵连续竞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⑶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拓展资料:

1、当大盘处于下跌的末端,进入筑底阶段时,市场人气低迷,新股开盘价较低,一般在50%以下,甚至一些股票接近发行价,此时是最佳的买入时期,一旦大盘反弹,该类股票会领涨。如2003年1月6日上市的中信证券,处在大盘筑底阶段,其开盘价5.5元,当日报收5元,比发行价上涨10%,随后在大盘反弹时,该股成为领头羊。

2、当大盘处在上升阶段:此时新股为平开高走,投资者可积极参与炒作。

3、当大盘处在上涨末端,市场人气高涨,新股开盘价位很高,有的达到200%以上,一步到位,此时新股风险最大,一旦大盘从高位下跌,该类股票跌幅最大。如2004年2月19日上市的国通管业开盘当天达20.98元比发行价高200%,随后在这次大盘下跌时,该股跌幅达40%。

4、当大盘处于下跌阶段时,新股为平开低走,参与者获利机会极小,不要参与。只有等到大盘进入下跌末端,筑底时,那时才是真正的买点。此时大盘还没有调整结束,要等待其进入最后一跌时,那时很多新股会开在20%左右,再买入即会有高于大盘的收益。

注册制新股前五天交易规则包含什么内行人士是这么说的

全面注册制实施之后,新股交易规则也发生一定调整,那么具体调整包括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制新股前五天交易规则包含什么?

【1】主板市场: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10%;

【2】创业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3】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4】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2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

此外,各大板块新股网上申购规则如下:

【1】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

1、申购额度:t-2日(含t-2日,t日为申购日)往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对应市场(沪深两市分开计算)的非限售a股市值达到1万元及以上。

2、申购单位:500股。

3、中签规则:发放配号,摇号抽签。

4、中签结果公布日:t+2。

【2】北交所

1、申购额度:无持仓市值要求,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2、申购单位:100股

3、配售原则:比例配售。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4、配售结果公布日:t+3

上述是有关注册制新股交易的一些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元。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上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上交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上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四)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五、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八、上交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九、上交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十、上交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上交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若你对新股上市交易规则和新股上市交易规则的了解还不够满意,建议收藏本站,我们将继续推出更多相关内容以满足你的需求。

猜你喜欢: